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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关于临汾锦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玻璃微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5-06-25 07:5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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